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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60050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2023-07-08 阅读次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编:100025 电 线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于 2023年 4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年 5月 12日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含 18个子项目)”等。2)“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拟停运公司现有 2套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同时将 3座高炉的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由新建的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使用,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3)“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内容包含 IT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数据中台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智能化改造升级等。

  请发行人说明:(1)“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办理障碍;(2)结合“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等,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3)“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是否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风险;(4)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一)“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办理障碍

  1、“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

  ①新建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2×210t/h超高温亚临界煤气锅炉,2×65MW中间一次再热凝汽式汽轮机,2×70MW发电机组配套的厂内各工艺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厂区煤气管网改造)。

  ②现 1#热电车间新增 2台 AV63电动鼓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网;炼铁厂原 2#喷煤老厂房拆除后新建电动鼓风机厂房和新增 2台 AV56电动鼓风机其配套设施、管网;现 2#热电车间 2台汽动鼓风机拆除后新上 2台 AV63电动鼓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网;厂区高炉鼓风机冷风管网改造等。

  ⑤拆除与还建:轧钢厂 DN800mm焦炉煤气管道拆除及移位改造;拆除、还建轧钢厂备件库(含行车);拆除、还建轧钢厂棒材线用房;拆除、还建轧钢厂停车场车位及车棚;拆除原中型办公楼、合金仓库旁的废弃配电室;拆除二次资源电器回收仓库;还建高线办公室(含装修);还建绿化环卫站用房(含装修);建设区域内绿化移栽;拆除炼铁厂原 2#喷煤老厂房(原 2#喷煤电气室保留)及原 2#喷煤老厂房旁边的动力厂空压站等。

  为充分利用二次能源,降低碳排放量,淘汰经济技术落后的煤气发电机组,进一步提高公司自备发电水平,深入挖潜循环经济的空间与能力,满足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拟新建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同时为建立稳定的高炉生产保障体系,拟新增 6台电动鼓风机为 3座高炉的运行和备用鼓风机。

  因新建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容量较大,现有厂内的供电系统无法满足并网条件,同时也无法满足新建电动鼓风机的供电需求。在接入容量较大的发电机组后,会较大地影响全厂的负荷平衡和供电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对公司变电站主变进行增容改造。

  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提是停运公司现有 2套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同时将3座高炉的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将煤气置换出来,供新建的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使用,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本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相应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主要从事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主要产品是螺纹钢、优线、汽车板簧、弹簧扁钢、铁精粉等。发行人动力厂现有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效率相对低下,因此考虑建设更为高效的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高效利用富余煤气,进一步降低发行人外购电量。本募投项目建成后也为日常煤气平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动态调整空间,也可参与电网调峰生产组织,提升机组利用率,减少煤气放散及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本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紧密,是发行人钢铁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配套功能完善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节约生产成本,减少污染,减少碳排放,提高公司环境保护水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本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相应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现有的 1#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12MW)、2#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20MW)都属中温中压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低;发行人现有的汽动鼓风机效率较低,且均未配置备用鼓风机,若出现汽动鼓风系统故障,则会造成高炉被迫停产。

  本募投项目拟将效率低下的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停运淘汰,同时将 3台高炉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将富余煤气用于供应高效率的煤气发电机组(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发电,并对发行人变电站主变进行增容改造,是对发行人现有发电技术的升级改造。

  ①近年以来,煤气发电行业技术不断取得了突破与发展,高参数小型化发电技术已获得了广泛应用。发行人动力厂 3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技术已成功应用,收获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对本募投项目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②发行人现有余热发电机组、中温中压发电机组、高温超高压发电机组,且运营多年,具有完善的热电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岗位操作工人。

  ③发行人持续优化技术人才队伍储备,完善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体系,继续激发和引导创新活力,争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

  发行人已于 2023年 5月 16日取得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67号),项目批复意见如下:

  “项目基本符合南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

  (二)结合“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等,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

  1、“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

  本募投项目的改造内容主要涉及 IT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数据中台建设、MES系统改造升级等 9个方面,具体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建设一栋三层楼高的建筑物作为智 慧数据中心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 为 2,000平方米左右

  本次建设的数据中台主要包括数据 资产管理平台、数据治理平台、数 据服务平台、数据整合平台、数据 加工平台、数据运维平台等功能

  通过对企业内外采集、计算、存储和处 理海量数据,保证数据的标准统一和口 径统一,建立全域级、可复用的数据存 储中心和数据资产中心,通过组件化服 务模块提高数据共享和复用能力,降低 数据建设成本,提高数据治理和应用的 效率,为灵活高效地解决业务场景的个 性化需求提供能力支撑

  为整个铁前生产线的生产管理、质量控 制、物流精确掌控、资源优化配置提供 坚实的信息管理平台

  用于引进检化验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提 升公司检测的智能化水平,更好地服务 公司生产

  实现原料场管控数字化、设施设备智能 化、信息资源网络化和日常管理可视化

  应用物联网技术,通过采集感应器、 RFID标签、GPS/北斗、AI摄像头等设 备产生的数据,与原有发行人各类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整合,对原燃 料、产成品、设备及物资等出入厂车辆 进行实时跟踪管理,并进一步实现发行 人物流状态在智慧管控中心的可视化呈 现

  为适应智慧工厂项目的建设,需对 发行人炼焦、炼铁、炼钢、轧钢、 动力、物流等工序主要工艺装备进 行智能化改造,并进行智能仪表等 设备的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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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现场总线G等通信技术和先进的控制系统, 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在各主要 工序设立智能数据采集工作站;建 立数据采集中心,部署数据采集服 务器,与各数采工作站进行数据交 互,同时在数据采集中心需部署相 关网络和服务端安全设备设施

  实现车间内智能装备间数据的互联互 通;应用实时数据库等技术完成数据的 收集和存储;保证下层工控网络安全

  广泛收集、整理、汇总、加工各类数采 数据并与发行人 MES、大宗原燃料管 理、物流跟踪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 交互,为上层业务中台、数据中台的建 设提供支撑

  本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中仅有 MES系统改造升级是基于原有系统的改造,主要差异体现在管理范围不同。

  发行人现有的 MES产销一体化系统主要涉及钢后工序(炼钢、轧钢、成品库存与发货),但并不包含铁前工序(焦化、球团、烧结、炼铁)。本次改造将以焦化、烧结、炼铁等铁前工序为主线,以炼铁的稳产、高产为目的建设铁前MES系统,同时对原有的 MES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打通发行人全工序流程的数据流、物资流与资金流,全面优化发行人生产组织和质量控制,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除上述 MES系统改造升级外,本募投项目中其余项目均为新建,不涉及与当前系统的差异。

  发行人作为传统的制造企业,面临着空前的竞争压力,面对不断紧张的用工压力和效率提升的内在需求,发行人亟需借助数字化、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完成自身战略转型,从而保持持续竞争力。以智慧工厂建设为抓手,加速公司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公司产业升级转型是发行人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行人目前在产线智能化、装备自动化等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无法满足无人或少人情况下对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数据采集及不间断自动化生产的需要。受限于工艺布局、装备水平等情况,公司管理手段和方法不足以适应发行人对关键业务环节更加细致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无法形成全面反映发行人运营实绩的数据中台,发行人业务系统元数据难以得到高效利用。

  综上,“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主要从基础软硬件平台和设施建设、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的梳理和搭建、精细化管控与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供应链协同与智能决策等方向进行改造建设,是公司向“物联工厂”转型升级,建立数据治理体系,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选择,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三)“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是否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风险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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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主要集中在发行人生产工艺中炼焦、炼铁、炼钢等环节,根据产生污染物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保障发行人的生产流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力抓监测体系运行,建立了一系列环保管理制度,在重要设施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数据,发行人各项监测结果均达到排放标准,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未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主要目标的要求:

  “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 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发行人不属于上述重点区域钢铁企业,但为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工艺装备水平,以达到环保 A级绩效企业标准为目标,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要求,计划在 2025年底前对本次“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综上,“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风险。

  (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 艺流程,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区别建设、改 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对设备做出具体要求;新建、改造 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产业【2015】127 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要求钢铁企 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 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 级(L4级)自动化系统;对于环保和能耗标准要求更加严格, 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

  提出了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 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 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到 2020 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 全行业根本性脱困。产能过剩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粗钢产能净 减少 1亿—1.5亿吨;创新驱动能力明显增强,建成国家级行 业创新平台和一批国际领先的创新领军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 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双下降;培育形成一批钢铁智能制 造工厂和智能矿山;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大幅提高, 实现一批关键钢材品种有效供给。力争到 2025年,钢铁工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自主创新水平明显提高,有 效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形成组织结构优化、区域分布合理、技 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发展态势, 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跨越。

  《关于加强生产许 可证管理淘汰“地条 钢”落后产能加快推 动钢铁行业化解过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在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抽查、全面督查和违 规企业调查中,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以及各地 方政府明确的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办理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手续,并按 程序上报总局。

  《关于做好 2017年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 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的意见》

  要求 2017年 6月 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2017 年退出粗钢产能 5000万吨左右;全面关停并拆除 400立方米 及以下的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 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 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产能。

  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节能环保新技术、关键共 性技术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 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进一步完善废钢铁回收、分类、 加工、配送体系等,加速废钢铁循环利用,在资源循环利用基 地建设中鼓励废钢铁循环利用,适度引导发展电炉炼钢。减员 增效,降低经营成本,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逐步降 低债务负担。积极推动钢铁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推动钢铁、煤 炭、煤电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 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根据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 协作,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 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坚决打好 工业和通信业污染 防治攻坚战三年行 动计划的通知》

  要求推动河北省等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停、转型 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结合钢铁 去产能和废钢回收利用情况,研究支持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的政 策措施。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 3000万吨左右,力争提前完 成“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 1.5亿吨的目标。

  不得出台支持违规新增产能的措施,以及阻碍不符合环保、能 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产能退出和“僵尸企业”出清的 措施。对鼓励钢铁行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进步的支持政策,应加 强监督检查和成果审计,确保政策资金专款专用。

  在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源头削减废气、废水及固 体废物产生。推动废钢铁、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全面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 2016-2018年去产能项目实施“回头看”。巩固打击“地条钢”和治 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产能 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导先进产 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布局不合理问 题,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 促进煤钢传统产业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 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 企业改革。

  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 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 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 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 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各地区自 2020年 1月 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 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各地区要全面梳理 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 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 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根据部际 联席会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有 关方面,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 办法。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 位,并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控,从严管理,违规必须 坚决整改、问责处理。

  进一步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加强钢铁产能项目备案指导, 促进钢铁项目落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 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 为,加快推动落户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 过剩产能复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 2035年远景目 标纲要》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 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等。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 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 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 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 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等要求。

  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规范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强化钢 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以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推 进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 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供应 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 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到 2025年,完成 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 动,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 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 30%等。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 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研究建立大气环境 容量约束下的钢铁、焦化等行业去产能长效机制,逐步减少独 立烧结、热轧企业数量。大力支持电炉短流程工艺发展。2025 年和 2030年,全国短流程炼钢占比分别提升至 15%、20%以 上。

  《关于印发钢铁/焦 化、现代煤化工、石 化、火电四个行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原则的 通知》

  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 建钢铁冶炼项目。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 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促进区域减污 降碳协同发展。钢铁联合企业新建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 装置。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 水平,鼓励改建、扩建项目达到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原则上不得配备自备燃煤机组。

  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4个子行业,发行人营业范围及产品均不涉及“地条钢”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国家对于钢铁行业主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齐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有环保设施 143台(套),其中废气处理设施 79台(套),水处理设施 11套,噪声治理设施 53台(套),废渣处理设施 1套。发行人将烧结机及球团脱硫设施、烧结机机尾除尘、高炉出铁场除尘、转炉二次除尘等重要设施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行人环保设施情况良好、运行正常,各治理设施排放达标率 100%,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均在 98%以上。

  发行人现有废水外排口 2个,分为 1#总排和 2#外排(焦化排口),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等,分别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发行人现有废气排放口 64个,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分别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 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 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能源消耗方面,发行人一方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能技术,优化用能结构,强化节能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余热、余气、余压等二次能源发电,推进能源循环综合利用最大化和能源消耗最小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能源消耗方面均能严格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能耗及技术指标

  注 2:考核标准 2系《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的企业能耗标准。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 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轧钢环节,拥有弹扁线、优特钢线两条专业化弹扁生产线mm扁钢。全线架短应力线轧机连续轧制,精轧机之间采用 6架活套,可实现无张力轧制,使产品公差尺寸控制更精确。加热炉出口设有高压水除鳞装置,在线安装测宽测厚仪,能较好地保证产品的表面质量、公差尺寸、脱碳、平直度,满足用户的需求。2)优特钢线mm。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轧机采用微张力和活套控制轧制,配备在线测宽测厚仪,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此外,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产品的平直度好,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降低硬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类产品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不存在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发行人采用以下工艺技术进行生产:1)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加热质量高;2)采取高压水二次除鳞,一次除鳞压力高达 30MPa,去除钢坯表面氧化铁皮,产品表面质量好;3)粗、中、精轧机选用国内先进可靠的结构型式,平立交替布置,轧件无扭转,产品公差尺寸稳定;4)轧机采用微张力控制轧制,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5)拥有步进齿条式冷床,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6)使用 180×180×7950mm钢坯,增加压缩比,提高产品的晶粒度,改善组织。同时产品的定尺率高,能提高用户材料的利用率;7)采取低温轧制工艺,脱碳控制水平国内领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安全、顺利、有序推进。

  发行人根据《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指导性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发行人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钢铁产能中不存在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目前,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容量情况如下:

  发行人汽车板簧系列产品拥有“长力”“红岩”“春鹰”三大知名品牌,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列为全国首批“推荐商品”。当前在弹簧扁钢和汽车板簧两类产品上,发行人代表了行业高端技术水平。汽车板簧是商用车悬架系统的重要零部件,弹簧扁钢是制作汽车板簧主要原材料,弹簧扁钢和汽车板簧是上下游关系,弹簧扁钢经剪切下料、热处理、成型等工序后制作成汽车板簧供应主机厂。方大特钢生产弹簧扁钢,下属子公司生产汽车板簧。现执行的汽车用弹簧钢国家标准由发行人牵头主持起草或主要参与,情况如下:

  GB∕T 33164.1-2016 汽 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 第 1部分:热轧扁钢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冶金 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GB∕T 33164.2-2016 汽 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 第 2部分:热轧圆钢和 盘条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冶金 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北京交 通大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7年 9月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千克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鼓励空气悬架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电控智能悬架等汽车电子控制系统行业的发展。

  综上,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现有产能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面均符合相关标准,发行人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不属于淘汰产能,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

  (3)发行人业务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照情况 发行人业务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对照如下:

  钢铁联合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 尘装置的炼焦项目;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装 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 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 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

  发行人现有 3座高 炉,有效容积400立 方米以上 1200立方 米以下

  公称容量 30吨以上 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 100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 准的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 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达不到 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电弧炉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 产线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 极生产线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 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 铁球团除外)

  发行人现有 2座顶 装焦炉、1座捣固焦 炉,炭化室高度均为 4.3米,且生产能力 小于100万吨/年

  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 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 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 的锰铁高炉企业

  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 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 电炉

  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 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 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

  2×1.25万千伏安); 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 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 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 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 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 /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 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万吨/ 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 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7.5万吨/年 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 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炭化室高度小于 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 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

  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 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 锰矿、铬矿烧结机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 淘汰 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 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 100立 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 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 100 立方米及以下)

  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2020 年底前淘汰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其中生产特殊质量 合金钢的转炉除外)

  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 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 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 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 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 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 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 炉及其并联机组

  单机产能 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 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每炉单产 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 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 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 容积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 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使用工频或中频感应炉熔化废钢生产的钢坯(锭), 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现有生产设备和产品不存在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列为“淘汰类”的情形;部分生产设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范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