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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国钢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铁工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工作条例

2023-04-12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锈钢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tainlessSteelCouncilofChinaIronandSteelAssociation,缩写:CSSC。是由全国不锈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流通企业及相关上下游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平台作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追踪全球最先进和实用的不锈钢工艺、技术、管理及应用的最新趋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务实和创新思维,倡导合作协作文化,构建开放平台。依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不锈钢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不锈钢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开展不锈钢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资料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开展不锈钢技术、管理和应用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会展等活动,促进不锈钢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不锈钢更广泛地使用,促进不锈钢产品升级,为国家绿色发展、民生改善作贡献。

  (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制定不锈钢产品标准与规范,促进不锈钢行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不锈钢相关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个人会员须是本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其中常务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长可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亦可授权本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本会财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支出均由本会自行解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为本会支付、垫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费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会费标准并结合不锈钢企业的实际情况。轮值会长单位按照钢协会费第一档的10%,即:10万/年;副会长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60%,即:3万/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40%,即:2万/年,会员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20%,即:1万/年。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本会的财务情况协商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